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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 發表於 2009-11-12 06:02 PM (第 5250 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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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VD轉MP4或犯法 音樂檔獲豁免 {你覺得這條法例合唔合理?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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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VD轉MP4或犯法 音樂檔獲豁免
(明報)2009年11月12日
【明報專訊】現時不少人會將雷射唱碟或影碟內的音樂及影片作「媒體轉換」(更改格式),如由MP3、RMVB等格式轉化成MP4,以放到iPod、PSP等播放器內,隨時隨地聽歌或睇戲。不過,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中,卻僅建議容許聲音紀錄可獲媒體轉換豁免,換言之日後將DVD內的電影檔轉成MP4格式,則可能犯法。
政府表示,參考海外法例後,建議聲音紀錄如正版唱碟擁有人,可為每個裝置如iPod製作一個複製品,供個人和家居使用。但為確保無不合理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,當局日後會再訂一些條件,如不能把任何複製品轉贈他人等。但政府認為,目前無明顯需要將這種豁免情况擴大至影片、刊物等其他作品類別。
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莫乃光指出,聲音檔及影片檔技術相若,故不明白何以只有聲音檔案獲放寬,「是不是多人用?就像禁煙,因為多人吸煙,所以放寬,但雪茄因少人食,就不准?」他指這「做口的唔做口的」的建議,對音樂版權持有人不公平。他又說,現時電子書日趨流行,一樣有不同格式,故政府亦應就這方面研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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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條法例完全唔 make sense,如果真的轉檔都犯法,iPod, MP4機 實賣唔出,
唔係所有影片都有齊所有格式賣,咁政府即是叫我地時光倒流,個個留在屋企睇電視/DVD,或者去劇院睇戲。
以前用錄影帶錄果電視,在錄影機壞曬之後就無得再睇....